毒物暴露案件的多重翻譯:台灣RCA經驗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林宜平,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翻譯:蔡億穎,台灣大學哲學系

在本網站Toxic News最近的一篇「編者的話裡,Alice Mah 指出「翻譯」(translation)在環境正義的議題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此,我們想用在台灣自 1998 年開始動員,直到最近剛在法庭上贏得勝利的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台灣RCA)前僱員的集體行動經驗來探討翻譯的多重性。整個運動過程裡,身為具有 STS 研究背景的社會科學家的我們,與原告及律師團持續維持十餘年的密切交流,包含:匯聚不同領域的專家(流行病學家、毒理學家、環境工程師等)一同進入動員行列、蒐集來自不同國家的數據與資料、投入嚴謹的翻譯工作(從英文、法文、日文到中文),以及幫助勞工朋友將自身的經驗和醫學證據翻譯為法律因果關係。

 

對毒物暴露受害者的開創性判決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台灣高等法院在這樁 RCA 前員工──其中大部分是女性──對抗雇主及其母公司的毒物侵權集體訴訟上,給出了指標性的判決。經過長達十九年的纏鬥,工人們終於在這天得到一個對他們有利、並且具有開創性的裁定。這個裁定也許可以成為其他類似毒物侵權集體訴訟的先例,同時也藉此激勵世界各地身處環境不正義的受害者。判決書指明幾個迄今阻撓受害者取得應有正義的因素,例如:化學暴露的複雜病理學因果關係,以及覆蓋在資本全球化時代的「公司面紗」(corporate veil)等。

 

本文作者(由左至右:林宜平、陳信行、彭保羅)恭賀原告們和律師團獲得勝訴。於台灣高等法院,2017/10/27。(攝影:張榮隆)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四家被告公司對這些因為長期暴露於許多有害化學物質而導致健康受損及承受精神傷害的罹病工人負有責任。這四家被告公司分別為:自 1970 至 1992 年間設廠台灣,生產外銷給美國市場電視及相關產品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及母公司美商奇異(General Electric, GE);另外還有控股公司法國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後來的Technicolor SA),及其設在百慕達的子公司。法院判決他們賠償 7.184 億台幣(約合 2370 萬美元),給 513 名原告中的 486 位,他們都是台灣RCA的前員工或是過世員工的家屬。

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律師,將判決要點翻譯為較簡白的國語。於台灣高等法院,2017/10/27。

(攝影:張榮隆)

如同在大多數職業疾病和污染爭議中常見的,台灣 RCA 的受害者暴露於多種混合的有害化學物質中。法院裁定中提及的 31 種,也包括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分類為「人類致癌物」的三氯乙烯和苯。在過去無數的毒物侵權案件裡,法院採取的皆是「單一化學物質導致單一疾病」的因果關係。然而,實際上更為複雜的作用機制與因果關係,常讓員工非法暴露於危險化學物質的公司,規避責任。在美國「Daubert 標準」的實施,毒物侵權的受害者難以證明相對簡單的因果關係(Jasanoff 1995,Cranor 2016)。本案最主要的突破點就在於,法官裁定 RCA 於營運期間違反若干法律,並未提供其員工充分保護措施,因而對員工的健康損害負有責任。這些損害經科學證實,很可能就是暴露於一種或多種化學物質所導致的,如:癌症、流產與其他生殖問題、和其他嚴重疾病。

當秦祖萍憶及她的姐妹秦祖慧時情緒激動。祖慧過去是運動的重要成員,但遺憾沒能來得及聽見判決宣告就已經過世。於台灣高等法院,2017/10/27。(攝影:張榮隆)

眼見許多前同事罹病,以及死於癌症或其他疾病,許多人因此承受極為沈重的心理壓力。她們雖尚未確診嚴重的健康問題,但法官也承認她們所遭逢的傷痛。被告爭論說這些「僅是憂慮」的人不應獲得賠償,但法官並不認同。法官認為,原告確實曾因暴露在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裡而導致罹病風險增加。此外,即便現下尚未檢查出可感知到的病理症狀,但致癌物的「基因毒性」在與人體接觸時,就會改變細胞裡的基因。這個判決採納了比較成熟的、且關於有毒化學物質導致人體疾病的各種途徑和機制的科學知識。

毒物侵權案件的共同特點是:由於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受害者對工業犯罪行為人的主張都被法院否決。這種情況之所以一再發生,是因為潛伏期使得由毒性暴露所引起的慢性疾病難以被及時診斷,因此受害者和科學研究人員也就難以發現疾病的集體模式。相反地,在台灣 RCA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被害人之所以難以發現真相,實際上正是因為公司隱瞞資訊所造成的。因此,公司不能以訴訟時效作為合法辯護的理由。

受害者所面對的另一個主要障礙是所謂的「公司面紗」(corporate veil)。1986 年,GE 收購了 RCA 及其子公司。兩年後 GE 出售 RCA 給法國Thomson電子公司。四年後,Thomson 關閉台灣RCA工廠,將生產轉移到中國。此外,Thomson 還將台灣工廠的土地和建築物出售給第三方,並匯寄1.5億美元至國外。1998年,當RCA的持續性污染被揭露,前員工開始意識到他們罹癌與暴露的可能相關後,又有另外 1 億美元被轉移到法國的銀行賬戶。台灣法官認為這些舉動構成RCA 及其母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和責任的行為,所以源自於美國法律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也應適用於這個案件。法官認為 GE、Technicolor和 Thomson(Bermuda)都應該對 RCA 前勞工的侵權行為「共同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1]。這一點毫無疑問地,會鼓舞全球許多與類似工業犯罪抗爭的人,例如暴露於孟山多殺蟲劑而致病的受害者。

目前這樁五百多名原告的案件正在台灣的最高法院審理,而另一樁有一千多名原告的RCA集體訴訟,也已在台北地方法院開庭了。這個判決除了為台灣其他類似案件鋪一條路,也肯定會激勵在其他國家,同樣遭受有毒化學物質「慢性暴力」侵害的受害者。

 

 

 

 

第二組原告的第一次法庭聆訊。於台灣地方法院,2017/12/21。

(攝影:張榮隆) 

翻譯失敗的被告專家證人 

2016 年 12 月,在上訴審判的緊要關頭,RCA 案的被告律師們邀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來台灣幫他們作證。在這個台灣司法史上的首例中,證人以英文陳述,再由翻譯譯為中文、載入開庭筆錄。在向法院陳述了幾個為什麼 RCA 應該免責的法律學說之後,那位教授提到,他所提供的這種服務,鐘點費是每小時 750 美元。在他被 RCA公司委任前,英國石油公司(BP)也曾支付他 25 萬美元,撰寫一份50頁長、關於2010年深水地平線油井漏油事件(又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報告,以說服當地受害居民不要向英國石油公司提起經濟損害賠償的訴訟。他向台北法院表示:「這只是美國一名法學教授進行這類諮詢的普通費用而已。」法官們與旁聽的人都驚訝不已。而這位法學教授只是 RCA 在美國、中國、日本和法國所「高價」聘請的許多專家之一。然而除了在長期法律纏鬥中的高額律師費,以及為那些不會說中文的國外專家所支付的翻譯費用,被告高價請來的專家們到頭來全都無濟於事。

哈佛法學院教授John Goldberg出庭作證。於台灣地方法院,2016/12/16。

(素描:彭保羅)

翻譯是否有所缺陷與不足呢?被告公司是否輸在的翻譯缺陷呢?確實,雖然這大量的翻譯通常都是由訓練有素的律師進行的,但有些時候,一些重要的元素的仍會消失在翻譯過程中。除了說英語的專家證人之外,被告公司也聘請了中國或華裔美籍的流行病學家,以直白的華語作證,來呈現它們的主張給法庭。他們試著否定台灣研究者之前關於本案的有毒化學物質暴露的健康影響、癌症風險增加的顯著性等等研究發現。

那麼,是什麼因素使得原告的證詞較令人信服呢?正如其中一位原告律師總結的:「如果你想為你的案子找到最好的譯者,那就到 STS 學門吧!」這位律師並沒有熟讀 Latour、Callon 和其他「轉譯社會學家」(sociologists of translation)的著作,但他對「翻譯」一詞所蘊含的意義及理解,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他與 STS 背景的社會科學家密切互動的影響。

原告與STS的翻譯技巧[2]

台灣 STS 社群的成員,不論在法庭內外的動員,都扮演極重要的角色。轉譯能力可能是讓他們能夠與工人、運動者、律師、公衛專業人員和許多學生志工們合作的關鍵因素。

如上所述,這個訴訟案本身就需要許多日常意義中的那種「翻譯」:從英文、日文和法文翻譯成法庭所使用的中文,以及,當我們需要來自國外的專業建議與協助時,將中文翻譯成英文、日文和法文。被告律師的外國顧問和客戶在開庭時都有(可能是高薪的)全職翻譯陪同。此外,有很多相關文件和科學研究論文都是用英文寫成,在呈交給法官之前必須先翻譯成中文。被告可以雇用專業譯者,原告仰賴的是學生志工們的協助。有一群醫學生和 STS 研究生積極投入翻譯工作,他們成果包括:將九篇RCA研究論文全文翻譯成中文,還有污染廠址調查報告的部分章節,以及許多由專家證人或律師提交給法院,將在庭上討論的科學研究摘要。

近百次團體會議中的其中一次,由工人、律師及顧問們組成的核心團體。2015年7月,

攝於第一次判決之後。(攝影:張榮隆)

第二類的翻譯工作,是將 RCA 工作者的工作與身體經驗「翻譯」為數字、文本、表格和圖像。由於集體訴訟中原告高達五百多人,法官要求每一位原告填寫一份問卷調查。這份問卷調查經過原告律師和被告律師的協商與同意,內容包括其工作經歷、生活方式、懷孕、生育、症狀和疾病等相關資訊。2011年,數百名律師、學生、紀錄片工作者,在社會科學家的協助下共同訪談原告。問卷調查所得到的資訊,後來也由律師和志工,統計及製作成許多不同的表格。另外,在社會學家的指導下,一群學生志工採取更進一步行動,蒐集和編寫 11 名工人的口述歷史,在 2013 年由「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出版《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 工殤口述史》,這本書後來獲得台灣 2014 年度的金鼎獎。(「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是自 1998 年就開始協助 RCA 工人動員的非政府組織)。

獲金鼎獎《拒絕被遺忘的聲音:RCA工殤口述史》一書封面

第三種翻譯,也是最困難的一種,是從科學到法律。科學和法律都有自身的文化和語言。RCA 案在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兩次審判過程中,總共有十一位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原告傳喚六名、被告傳喚五名。除了上述那位法學教授之外,其他專家證人幾乎都是具有醫學或自然科學博士學位的大學教授或業界專家。他們習慣對有自然科學訓練背景的學生上課,或者在研討會中對同行報告他們的研究與發現,這些專家證人有許多是第一次在法庭上作證。有關平民陪審員評估科學技術證據的能力,在英美法系中已經有相當多的討論。

台灣法官不是如同美國的陪審團,他們在科學與科技方面的訓練也不多。因此向法官提出科學研究成果或證據,在交叉詰問時面對被告律師的質問等等,對這些大學教授來說都是嶄新的經歷。舉例來說,在法庭上,專家證人陳保忠和翁祖輝花了好幾個小時向法官解釋,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和美國環境保護局(USEPA)如何看待與考量毒理學和流行病學證據,來分類致癌和非致癌的化學物質。翁祖輝甚至還必須詳盡描述:在實驗室裡如何標記雄性和雌性小鼠(在他們的尾巴上)、飼養(一籠五隻)與餵食(CA 混合物)。暴露於有機溶劑下的小鼠肝臟、卵巢和子宮等等,這些血淋淋的照片,如實地被放大投影在法庭中。在開庭過程中,從動物到人、從毒理學到流行病學的翻譯,都必須依靠不同背景的專家與律師共同腦力激盪,而 STS 學者在這過程中,正是作為律師、工人與科學家們彼此之間的「翻譯者」。 

在這場近二十年──為了追求正義──的戰役中,仰賴各式各樣的工作來將毒物暴露的經驗「翻譯」為侵權訴訟的充分證據。然而,翻譯往往只是一個幕後工作,但是透過這層努力,讓受害者和他們的支持者得以擁有一個共同目標,並相信他們的付出沒有白費。

數百名義務律師和學生志工向每一位原告進行問卷調查。立法院,2011/07/17。

(攝影:張榮隆)

參考論文

Cranor, Carl. 2016. Toxic Torts. Science, Law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Jasanoff, Sheila. 1995. Science at the Bar. La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Americ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in, Yi-ping. Forthcoming. “Reconstructing Genba: RCA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search and Lawsuit in Taiwan, 1970-2014.” Positions.

陳政亮 2011. 〈流行病學的政治:RCA流行病學研究的後設分析〉《科技、醫療與社會》12: 113-157.

陳信行 2011. 〈司法正義與科學事實如何交會?從Daubert爭議看法律〉《科技、醫療與社會》12: 17-60.

陳信行 2016.《看見不潔之物:工業社會中知識權威的文化實作 》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彭保羅(Paul Jobin),曾育慧. 2011. 白老鼠上法院:從兩例工業污染訴訟案談起,《科技醫療與社會》12: 59-202。

林宜平等 2015. 議題討論:RCA法庭觀察《科技醫療與社會》12: 235-268.

林宜平 2015.〈RCA訴訟與判決裡的科學證據〉《台灣公共衛生雜誌》34, 3: 219-222.

林宜平 2011.〈死了幾位電子廠女工之後:有機溶劑的健康風險爭議〉《科技醫療與社會》,12: 61-112。

林宜平. 2006.〈女人與水:由性別觀點分析RCA健康相關研究〉《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21:185-212。

[1] 本判決中法官裁決這四家公司的共同責任的性質是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這是一個中文與日文的法律術語,來自於德文的 “unrechter Solidarität”,大致與英文的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相同。

[2] 摘錄自Yi-ping Lin, “Reconstructing Genba: RCA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search and Lawsuit in Taiwan, 1970-2014.” Positions (Forth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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